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0月12日颁布了全新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11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了升级。《新办法》规定,代理行必须统一管理银团贷款的发放、回收和归集过程,严禁成员银行绕过代理行单独操作。

银团贷款新规出台:明确设置发放红线 严控风险规模

《新办法》引入了分组银团模式,对大型集团和项目的融资提出了鼓励采取银团贷款的新策略。在业务模式上,《新办法》较《指引》有了质的飞跃,不仅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还优化了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的相关规定。

针对银团贷款的牵头行职责,《新办法》降低了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下限,并增设了对副牵头行和联合牵头行的承贷份额要求。此外,银行被允许将银团贷款余额部分转让,但必须遵守真实原则,不得通过回购协议等手段逃避监管。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的职责,强调了对银团贷款发放和回收的规范化管理。此举旨在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强化同业合作,防范信用风险。

据了解,村镇银行将不再参与银团贷款的发放,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则需遵循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社团贷款业务。《新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银团贷款业务管理迈向了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