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之前仅针对一套房屋的个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为三年,现已出售该房屋并新购一套作为家庭唯一住房,询问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江苏省12366中心回复如下: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问题,经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内,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为240个月。每位纳税人仅有一次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机会。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解读与实用指南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期限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起始月至全部归还或合同终止月,同样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一旦在系统中记录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信息,无论扣除时长及房屋产权归属,均不可再次享受其他房屋的贷款利息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答复仍有疑问,请直接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相应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