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自动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通过一则案例,我们可以探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陈小与李小系夫妻,陈大与李大亦为夫妻,且陈大是陈小的姑姑。这对姑侄关系原本和睦,却因一起借款纠纷而对簿公堂。

陈小、李小起诉称,李大向他们夫妻借款300万元用于投资。借款期间,陈小、李小分批将款项转入李大账户,并收到李大出具的三张借条。李大收到款项后,部分直接投资,部分转给陈大再进行投资。原告认为,李大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大和陈大共同偿还。

以案说法 | 夫妻共债共签新规,姑侄反目案例深度解读!

面对原告的指控,陈大、李大辩称,陈大并非合适被告,且原告所诉金额远超夫妻日常所需。原告虽称李大通过陈大转账投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陈大也否认收到过相关转账。

经旬阳法院审理,确认原告与李大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原告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陈大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李大独自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否则不视为共同债务。

当夫妻一方出具借条时,若出借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若证据不足,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出借人要求未签字一方还款的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出借人应提高风险意识,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